北京中農富通園藝有限公司
科學技術普及條例
富通園藝人字[2014]第14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眾的科學文化素質,根據北京中農富通園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農富通”)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采用公眾易于理解和接受的方式向其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以及公民的科普活動。
第四條 科普活動應當堅持經常性和群眾性的原則,結合首都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以及群眾工作、生活的實際,充分利用各種現代化手段,通過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多個層次開展。
第五條 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在科普活動中不得將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或者尚無科學定論的主張或者意見,作為科學知識傳播和推廣。禁止以科學為名從事封建迷信、反科學、偽科學的活動。禁止以科學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生活方式和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內容。
第六條 中農富通應當制定政策,鼓勵和支持興辦科普事業,促進科普工作國內、國際間的合作與交流。
第七條 中農富通應當組織或者支持本單位人員接受科普教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有責任使未成年人接受科普教育。
第八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農富通下屬的北京國際都市農業科技園(以下簡稱“科技園”)。
第二章 管理組織與職責
第九條 中農富通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納入公司發展計劃,同時建立科普工作制度,加強對科普工作的指導和協調。
第十條 科技園科普部門應當負責全部科普工作,其職責是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并進行政策引導、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組織開展相應的科普活動。中農富通公司相關部門應當支持和協調科技園組織的科普活動。
第十一條 科技園按上級政策指示,全年安全有序向社會開放。根據每年五月舉辦的“北京科技周”確定的主題開展科普活動。
第十二條 科技園科普場所應當充分發揮科普教育功能,面向公眾開展科普活動,對中小學生給予優先和優惠。
第三章 科普工作者
第十三條本條例所稱的科普工作者,包括專業和非專業科普工作者。在科普場所中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和中小學科技輔導教師為專業科普工作者,其他從事科普工作的人員為非專業科普工作者。
第十四條 科普工作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創辦或者參加科普組織,自主開展科普活動;
(二)從事科普研究、創作,參加科普學術交流;
(三)申請科普項目經費,獲得科普創作、出版資金資助;
(四)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并享受相應待遇;
(五)接受專業技術培訓;
(六)對科普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 科普工作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堅持科學精神,遵守職業道德;
(二)按照本條例的規定,面向公眾開展科普工作,傳播科學技術知識、科學方法和科學思想;
(三)抵制反科學、偽科學,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現象作斗爭;
(四)加強現代科學知識的學習,提高自身業務水平。
第十六條 科普工作者依法抵制反科學、偽科學,同封建迷信、愚昧落后現象作斗爭受法律保護。
第十七條 申請進行市級科技成果鑒定或者申報科技進步獎的科技人員在提交科技成果的同時,應當提供介紹該成果或與該成果相關的科普文章,在鑒定通過或者獲獎以后,以多種形式向公眾進行宣傳。
第十八條 科普工作者在參加相應系列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時,其所完成 的科普方面的作品和直接參與指導的科普競賽成績以及獲得的科普獎勵,應當作為晉升專業技術職稱的依據之一。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條中農富通應當保證科普經費的投入,科普經費應當列入單位年度預算,??顚S?,逐年增長??破战涃M用于科技園基礎建設、辦公用品、科普活動、津貼獎勵等。
第二十條 中農富通應當將科普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單位計劃,加快對科技園科普場所、設施的建設、改造、充實和利用。
第二十一條 中農富通應當采取措施,鼓勵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助或者投資建設科普設施,開展科普活動。
第二十二條 中農富通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普工作者的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的工作和生活條件。
第六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三條中農富通將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二款規定,以科學為名從事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span>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挪用、克扣、截留科普經費的, 由中農富通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害科普工作者和公民的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中農富通科技園科普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